有对赌经纪合约

演艺经纪合同

甲方:北京XXX传媒有限公司        

乙方:

签约地点:                                   

经纪人: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演艺经纪合同书

甲方:北京XXX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X路XX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

法定代表人:魔豆

联系电话:

乙方(艺人):

    名:

公民身份号码: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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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甲方与多家从事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的网络表演经营单位、网络直播平台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甲方有效的培养和包装可充分挖掘乙方的艺术天赋,让乙方初步具备向娱乐业全面发展的能力。为各展其长,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甲方作为乙方独家演艺经纪公司,为乙方提供演艺经纪服务事宜,双方自愿签订本演艺经纪合同书(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一条 合同性质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担任乙方的独家的全球经纪管理人,独家代理运作乙方的一切有关演出、表演、网络直播、节目录播、唱片、演出活动、影视、广告等所有演艺事业的经纪、经营活动。

第二条  合同期限及地域范围

1、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24时止。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后,若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参与的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乙方应履行完毕具体项目的演艺工作而不受本协议约定的经纪期限的限制。

2、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到期前90日内,若甲乙双方均未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本协议自动续约3年。双方一致确认,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本合同项下独家经纪合作的优先续约权;(且续约情况下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享有与甲方相关的权利及权益与本合同约定保持一致)。

3、若甲方在到期前或到期后提出希望续约且出具相关说明,与乙方达成续约的一致意见,则双方就续约事宜可另行签署合同(续约期限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少于3年)。

4、本合同项下合作地理范围为:全球范围。

第三条  合作内容

1、乙方委托甲方担任其独家的经纪管理公司,乙方是以自由身份不受任何合同或职业之约束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所签订的本合同为独家性和排他性的合同。在与甲方签约前,乙方与任何第三方没有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冲突的合同,如发现与本合同冲突,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对乙方按照本合同所涉及的演艺活动享有独占的、排他的经纪代理权,一旦签约乙方不得再通过其他经纪公司代理其任何的演艺活动。为此,甲方支付乙方签约费 元(大写:            ),签约费的具体约定详见附件三。

本合同签订后,亦不得与第三方签订任何与本合同冲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经纪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演艺合同、唱片合同、商业代言合同、商业经营合同等任何与演艺事业相关或与娱乐行业相关的合同),也不得允许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代理人或经纪人。本合同期限内,甲方代表乙方与任何第三方就任何与其演艺事业相关合同的内容、价款等进行商谈,订立及签署上述所有合同,并由甲方负责安排和执行乙方在娱乐行业中所有的演艺经纪业务,代表乙方收取与合同相关的全部收入。

2、本合同所述“演艺事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网络直播、节目录播等;

(2)互联网短视频的表演、拍摄、录制、传播、发行等;

(3)台播电视剧、网络电视剧、院线电影、网络电影、录影、微电影;

(4)歌唱、演唱会、舞台剧、音乐剧、话剧、配音;

(5)灌录唱片、录音;

(6)各类电视,电台节目或现场表演;

(7)已知及未知媒体上的广告、商业宣传、代言、商业性活动以及音像制作以及其他公益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电影、电视、电台、报纸、刊物、互联网、户外媒体等);

(8)各式各样互联网的娱乐活动;

(9)出席参加各类公益、商业、公关、路演等活动;

(10)与第三方进行业务和报酬洽谈,签订和履行相关约定;

(11)安排乙方在互联网平台上(含移动互联网)进行直播,包括但不限

第一视角游戏直播、游戏解说、唱歌跳舞或其他才艺展示、参加比赛、综艺节目或推广活动、以主持人身份进行现场或事件报道或评论等;其他涉及乙方的个人形象、姓名权(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艺名、昵称、外文姓名等)、肖像权(包括但不限于肖像、卡通动漫形象等)、名誉权、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一切事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艺、文学艺术创作、视频创作或娱乐性质的一切已知或未知形式的、现存或将来新兴的可以为甲方或乙方带来经济利益的业务或商务活动。

3、除本条第2款约定的各项演艺事业的所涉及各项内容外,本协议约定的独家代理范围还包括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策划、包装、培训、规划、安排、实施、对外合作、谈判签约、收益的获得、财务事务代理、法律事务代理、行政顾问等业务,以及对属于乙方的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衍生的商业收益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

4、如乙方因各种事故(如生病、受伤、声音或外表改变等)或其他原因(如求学等)可能影响其对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可在向甲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经甲方认可后办理请假或中止履行的手续,并签订补充协议,并按请假或中止履行的日数顺延本合同期限。

5、本合同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在双方间形成任何雇佣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务关系。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妥善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合同、协议或细则等,乙方应全力贯彻执行上述事宜。甲方是否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影响甲方作为乙方的网络经纪人的合同效力。

2、甲方享有对乙方演艺事业相关事务的决定权和实施权。

3、甲方应全心负责乙方的事业,以专业和敬业的态度对乙方发展全力配合。

4、甲方应了解乙方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视乙方的身体状态合理安排乙方的工作和活动,如甲方为乙方接洽或安排的演艺事业发生于节假日期间,乙方应予以配合,并不因在该期间履行合同义务而获得额外报酬。

5、对于乙方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奖项以及与之有关的奖杯、奖状等,甲方可永久免费使用,不会因本合同的中止、终止、到期、解除或失效而发生变化及影响;乙方取得的各项奖金或是因演艺事业所得的其他收入,甲方有权与乙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比例分成。

6、甲方有权知晓乙方一切真实情况、行踪,乙方应随时保持与甲方的联络,以便于工作安排。

7、甲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乙方名义追究与经纪项目有关的第三方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乙方及甲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的名义采取法律措施、收取任何与演艺合同相关的款项、追究法律责任等。若因发生纠纷或主张权利时依当地法律,不宜由甲方代乙方采取相关措施,或仅可由乙方自行采取措施的,乙方应在甲方的决定及安排下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刑事报案、仲裁、公证及一切因采取法律措施所必需的授权行为。所有维权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证据保全费用、公证费用、诉讼执行费用、律师费、维权必要的差旅费用)均由甲方垫付,从维权收益中优先扣除。如维权收益不足以支付维权成本,不足部分优先从本合同约定的演艺事业收益中扣除。因本款获得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和解金、调解金、判决款项等)均在扣除所有维权成本后按照甲方【 50 】%,乙方【 50 】%的比例承担。若甲方或乙方权利遭第三方侵害,乙方拒不配合或不适当配合甲方依法采取上述方式维权,造成甲方损失或可得利益减损的,乙方应当全额代替第三方承担。

8、甲方及甲方授权之人于区域内享受下列的专属权利:

(1)从事建设、管理及经营与乙方有关的互联网所有相关事宜;

(2)以任何现行或将来所知的形式或方法,登记及使用乙方的姓名、艺名与网络相关的名称,包括但不限于以“乙方姓名.com”或“乙方艺人.com”及其他具体或格式化的方式,诸如后缀为.cn或.net的网站,将乙方姓名、艺名用于网址名称或网络名称用于甲方及甲方被授权人所建设、管理或经营的互联网传播渠道或平台、账户中。

(3)甲方建设的网站及其他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页、抖音、微博、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火山小视频、企鹅号、UC头条、美拍等)所有权及著作权归甲方所有;

(4)甲方在建设、管理、经营上述网站时使用乙方的肖像、声音、个人资料等信息,均视为乙方已授权许可,无需乙方追加授权。

9、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甲方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开发及销售乙方之衍生及周边产品及其他可由新科技技术所带来的专案,衍生及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服装、鞋、帽、围巾、各类化妆品、写真、图片、指环、电子表、靠枕、金属工艺品、移动硬盘、钥匙扣、鼠标垫、公仔、玩偶、卡通玩具、静态模型、各类饰品等(艺人之衍生及周边产品)。未经甲方的同意,包括乙方在内任何第三方均不得进行乙方艺人之衍生及周边产品的一切业务。

10、甲方对乙方演艺才能的表现形式、表现手法、表现风格以及乙方的仪态、服装装饰搭配、形象设计等事宜提出指导并作出包装决定。

11、甲方对乙方选择的表演角色、表演内容及表演题材、体裁、素材以及表演的项目形式等事宜提供指导。

12、甲方为帮助、补充或者加强乙方在演艺事宜的发展,对乙方选择各项演艺技能,如表演、舞蹈、模特等提供指导。

13、甲方对乙方的表演、演出、代言等商业收入的市场价格,以及乙方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等事宜,提供指导并有权与第三方协商确定乙方的演出、代言报酬,及乙方相应权利义务。

14、甲方应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名誉和公众形象,对乙方个人隐私保密。

15、甲方保证所安排的各项演艺事业不会出现任何涉及危害国家利益情形,甲方不得安排乙方参加任何非法的活动。

16、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方有权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它第三方,甲方承诺乙方的权利不应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有权利及自由与甲方订立及履行本合同。

2、乙方保证此前未与任何第三方订立与本合同相冲突或影响甲方利益的合同或类似的任何安排、承诺(包括以书面或口头方形式作出的承诺)。如因乙方有上述行为致甲方与第三方产生争议、纠纷或诉讼,乙方应承担所有的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致甲方遭受损失,则乙方应按本合同第九条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其订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演艺合同或协议等,配合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宣传活动,了解及遵守甲方签约艺人应有的行为标准,遵照甲方安排参加相关制作会议、拍摄演出、幕后制作或程序、宣传活动,准时抵达甲方指定的片场、电视台、录音室等场所。

4、乙方对于知悉的与甲方相关的一切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占有、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后,乙方仍负有上述义务。

5、乙方如有任何行程安排(包括:个人行程)需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告知甲方,如需离开居住地(即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固定住所)超过三天或三天以上,则需及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若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后变更其居住地,则以其变更后的居住地为准,乙方应提前【5】日书面通知甲方其居住地变更情况。

6、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开设、入股或参与到与甲方营业范围或者具有抵触、雷同的第三方或者工作当中,乙方也不得再从事其它行业以及开设、入股其它任何性质之企业,否则其由此产生的收入归甲方所有。

7、为最大限度保护乙方权益,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如需接受媒体记者采访、出席记者见面会、发表声明或参加其他宣传活动,应当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接受媒体以任何方式进行的访问、调查,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任何甲方为乙方安排或接洽的演艺事项及其实施细则。

8、乙方获得任何与乙方演艺事业有关的机会或有第三者与其接洽有关演艺事业发展等事宜,乙方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不得擅自接洽或许可第三方为乙方接洽有关乙方演艺事业的事宜。在与甲方安排的演艺事业不冲突的前提下,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甲方经评估洽谈后,安排具体的签约事宜,在此情形下,演艺事业酬金按照本协议第七条约定的比例分配。

9、乙方不应有任何影响甲方及关联公司声誉、形象、商誉的行为或言论。

10、乙方应当服从由甲方安排的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具体时间和内容方式由甲方确定并实施。

11、如某项演艺事宜于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签署,而本合同期满时尚未能完成,乙方应继续完成。

12、乙方所作出的任何与演艺娱乐事业有关的活动与工作,均不涉及非法或不道德的成份(包括但不限于吸毒、色情、赌博、酗酒、酒驾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双方应相互配合维持乙方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和公共关系。乙方承诺在面对媒体、观众等任何场合下,注意自身的举止礼仪,不得损害双方声誉;不发表、支持敏感的政治言论、集会或其他活动,也不发表或从事可能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言行,或有可能导致乙方社会评价降低的言行。乙方应遵守本职业所应有之行为标准,服从及按照甲方或第三方所指派与工作有关人员的指示而工作。

13、在本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限内,乙方应根据甲方安排,完成视频拍摄。

14、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及合作方公司名誉、形象和商誉的行为或言论,不得做出任何损害甲方其他签约艺人的名誉、形象的行为或言论,否则由此给甲方或甲方其他艺人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演艺事业发展需要,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或放弃沿用的姓名或艺名。乙方需按照甲方的统一策划、执行对外的经纪公司名称和自己的艺名称呼。

16、乙方如代为领受了合同期内任何因甲方而获得经纪报酬,应立即通知并支付甲方。

17、乙方应与甲方保持随时联系,使甲方能够及时联络到乙方,如乙方变更国籍或出境,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8、乙方应第一时间如实向甲方披露自身心理变化、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接受和配合甲方据此进行的各项具体工作安排的放弃、变更、结束、分化、合并、增加或减少等变化。

19、乙方保证在签署本合同时健康状况正常,未在任何国家和地区有刑事案底记录,无吸毒、酗酒、赌博等严重不良嗜好及对邪教等不良迷信并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保持上述健康良好的形象及身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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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未完成的时长在当月规定总时长30%以上的,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有权直接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但经甲方总经理级别以上人员签字同意乙方请假的情形除外。

3、乙方承诺半年内完成_____万元流水,若无法达到流水标准,半年内流水低于承诺流水的50%,乙方需全额退还签约费;达到承诺流水的50%以上,又没全额达到承诺流水,退还50%的签约费给甲方;甲方发现乙方合同期限内消极直播演出,经常停播,时长不够等,经甲方书面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签约费两倍金额赔偿。

4、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应在半年内完成流水约定,若未完成应当退还甲方相应签约费,退还期限半年期满后次月7个工作日之内,如乙方拒不退还约定的签约费,甲方有权通过司法起诉,要求乙方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签约费两倍金额承担违约责任,所有起诉费用有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5、打款方式:主播第一次开播一个有效天后7个工作日内打款40%签约费_____元,稳定开播25个有效天后7个工作日之内打款签约费60%,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的签约费,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附加条款:

6、签订《演艺经纪合同书》是乙方的真实意思,乙方与甲方平等协商了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不存在无效的情形,乙方承诺遵守合同约定,如果违约依据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特此确认。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签字):

二〇二一年                   二〇二一年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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